规章制度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发布者:袁昌宁发布时间:2023-03-01浏览次数: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教〔2021310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已办理学籍注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条件为: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80分(含)以上(参评学年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及以上奖励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历;

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热爱学校,感恩奉献;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同时担任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程序执行,认真完成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公告。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秋季开学阶段和学年末,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全覆盖。

(二)个人申请。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奖学金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

1.学生本人认真详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为申请学生提供由教学部门出具的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单(需盖章);

3.参评学年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组织评审。

1.班级初评。辅导员(班主任)会同班级评审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学院评审工作组。

2.学院复审汇总。学院评审工作组对班级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会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一并签字盖章后送助学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上报。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申报的学生材料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拟推荐报送学生名单;助学管理中心对拟申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和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此次获奖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其所受违纪处分不予撤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武职院〔20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