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确立科学的学习观和成才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培养道德品质优良、职业技能过硬、综合素质一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为奖学金和单项奖,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分为厚德奖、笃学奖、求实奖、拓新奖。用于奖励在道德实践、专业学习、科技创新以及文体艺术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的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好思想政治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宿舍文明创建和各项集体活动;
3.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4.学习勤奋,无补考、重修和无故缺考。三年级(第五学期)申请者须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学计划另有安排的除外);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6.遵纪守法、文明上网、严于自律,参评年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条件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之外,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还应满足下列具体条件:
(一)奖学金
奖学金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其排名评定,评选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具体评定比例如下:
1.一等奖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6‰以内;
2.二等奖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7‰以内;
3.三等奖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7‰ 以内。
(二)单项奖
单项奖评选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1.厚德奖。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助人互助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书面表彰或经学校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2.笃学奖。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级排位比上一学期提升10个位次 (含10 个) 以上,或非英语专业学生达到 CET六级合格线,或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年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10%但未获得奖学金者。
3.求实奖。在社团活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书面表彰或经学校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4.拓新奖。全国性科技、体育、文艺竞赛与成果评选的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全省性科技、体育、文艺竞赛与成果评选的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评优表彰的优胜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其它突出贡献、受到学校公开表彰或经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发放
奖学金和单项奖每学年评选发放一次。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单项奖每人500元;第三学年的奖学金和单项奖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施行。
二级学院应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具体工作。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相应成立考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与团支部成员、普通学生代表等5-7人组成。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评定流程
(一)评定时间
奖学金和单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采取本学年评上一学年的办法,其中第一、二学年的评选工作在9月进行,第三学年的评选工作在3月进行,毕业班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再参评。
(二)评定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初评。班级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查验申请人材料,进行初评并在全班公布,评定结果由申请人之外的学生代表和辅导员(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二级学院。
3.学院评审。二级学院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评审,同时在二级学院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 天,公示期满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核和抽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 天。
5.审批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领导集中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奖学金,数据上传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第八条 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将《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发给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同时具备多项奖学金参评条件的学生,可经评审后授予相应荣誉证书,但奖学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项发放。
达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可申请参评,评定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兼得。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取消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