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 精神,从2009年9月1日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正式纳入居民医保范围。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学助考的学生不属本范围),均须纳入居民医保范围,简称大学生医保。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15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14]25号)规定及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6号文件精神,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以前的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指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以后收费标准将作动态调整,每年7月1日前由社保局通知。2016-2017学年度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32号文通知,调整为185元(原标准为60元)。
结合我校情况,新生报到时,财务处代收参保大学生一年185元医保费(逐年收取),由校医保办公室为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业务。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包括普通门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住院治疗:
普通门诊:学生日常普通门诊在校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须持身份证就诊,按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80%、乙类药品70%的报销比例直接报销结算。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种类:(一)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Ⅲ期(伴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二)慢性病(19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毒性心脏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儿童孤独症、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的)。
住院治疗:持本人身份证,替代医保卡使用,在武汉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报销结算。个人起付标准及医保支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医疗机构等级 | 住院起付标准 | 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元 |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80%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70%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元 |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60% |
门诊和住院报销费用报销上限年度累计为13万元。
大病保险:
凡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2〕73号)等文件精神,增加了大病保险待遇,作为原有的大学生医保待遇补充。年度累计报销费用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