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坚持人性化教育、法理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厚德、笃学、求实、拓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如果遇有如地震、台风、洪水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要求,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能力素质进行评价、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学生体质达标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免修、重修等要求,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要求,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的审批程序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的审批程序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及其休学次数和期限,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内发布公告两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于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由团委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网络管理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住宿管理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两周,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经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