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者:袁昌宁发布时间:2023-03-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教〔2021〕310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五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学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六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与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征兵干事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以下简称《申请表 I》,一式两份),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二) 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辅导员。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每年9月30日前由二级学院和校征兵办公室统一收齐资料,审查受助资格后交至助学管理中心实施资助。

(三) 助学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退役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给辅导员。

每年9月30日前由二级学院、校征兵办公室统一收齐资料,审查受助资格后交至助学管理中心实施资助。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五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辅导员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类)申请审批表》,提交退役证复印件。

每年9月30日前由二级学院统一收齐资料,审查受助资格后交至助学管理中心实施资助。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执行资助。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